平和县北环路配套-延寿山高排渠排水工程
补充通知
1、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中第5.3修改为“本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会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2、招标文件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5点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招标文件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3点修改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施工图所有范围。承包人须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8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除设计变更外),超过28天未提出核对申请和一次性提交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的,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除设计变更外)。
4、招标文件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1合同价格形式中2、总价合同修改为:(4)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施工图所有范围。承包人须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8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除设计变更外),超过28天未提出核对申请和一次性提交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的,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除设计变更外)。
备注:
1.招标文件与本补充说明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说明为准。
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 标 人:福建平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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