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金都小微企业创业园(西区)
答疑纪要
致各潜在投标人:
问: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1、本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发布后,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为准。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中未明确的,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本单位概不负责,敬请谅解。
招标人:福建诏安金都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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