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港路跨线桥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信息时间: 2022/6/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小港路跨线桥工程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答疑

(一)1、根据招标文件第38页—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分):投标人具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加1.5分,满分3分。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请问闽建筑〔2022〕8号公布的50 家2022年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是否满足此处要求,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即可进行加分。 2、根据招标文件第23页-投标须知前附表34.2其他第11条“类似业绩对应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季度排名前300名的漳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投标人,无需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认定为满足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福建省信用分季度排名前300的漳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加分项5分认定为满分。请问福建省信用分季度排名前300的2022年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是否适用此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加分项5分也认定为得满分?因为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22〕4号,方案第4页-四、保障措施(一)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本地区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省龙头企业集群。各地制定的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准)龙头、骨干、双培育、倍增等相应企业扶持政策)应对省龙头企业适用,实行全省“一盘棋”政策。即漳州市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省龙头企业同样适用,所以本招标项目2022年福建省龙头企业是否适用漳州市龙头企业政策,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加分项5分认定为满分,请予以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闽建筑〔2022〕4号>、<闽建筑〔2022〕8号>,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直接认定为满分。根据<漳建筑〔2022〕1号>,类似业绩对应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季度排名前300名的漳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投标人,无需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认定为满足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满分

(二)公路工程业绩证明都以交工验收报告为业绩证明材料,本项目如提供公路工程业绩是否只需提供交工验收证书即可?

答:公路工程业绩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提供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或信用交通·福建的建设企业业绩(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或交工验收信息中可查询。

(三)本项目施工难度较大,而评标办法中信用评分为10分,使得当地信用分高但实力不强的小型建筑企业投标更具优势,而很多有实力的大型央企投标处于信用分劣势,不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也不利于对建筑企业择优录取,有失公允。建议取消本项目信用评分以鼓励更多的央企能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补充完善招标文件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其中安全管理措施写在什么地方,是否可以在表格中增加相关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技术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5.3款编制,“投标须知”第15.3款无内容,请明确?

答: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5.3款详见《通用本》。

(六)招标文件P39页中4.1.9第一点,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单跨跨度45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想请问下业绩是指开工日期在5年内还是完工日期在5年内符合?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P23页第11点,类似业绩对应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季度排名前300名的漳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投标人,无需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请问外地企业在对应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季度排名前300名,但不是本地漳州的企业,满足本条作如作为加分条件的,是否无需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闽建筑〔2022〕4号>、<闽建筑〔2022〕8号>,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直接认定为满分。根据<漳建筑〔2022〕1号>,类似业绩对应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季度排名前300名的漳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投标人,无需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认定为满足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满分

(八)投标须知4.1/4.2条款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单跨跨度45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

投标须知其它款36. ..........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本条款与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请问公路平台查询到的业绩是否也可满足业绩要求?

答:公路工程业绩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提供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或信用交通·福建的建设企业业绩(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或交工验收信息中可查询。

(九)投标须知其它款34.2 第11款:根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试行)》(漳建筑〔2022〕1号),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类似业绩对应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季度排名前300名的漳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投标人,无需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认定为满足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

34.2第11款与评标办法3.5/3.8(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2分):项目负责人具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加2分,满分2分(评标办法此项未提及龙头企业项目负责人免业绩)

以上两处要求不一致,请问关于龙头企业项目负责是否也要求业绩?请予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闽建筑〔2022〕4号>、<闽建筑〔2022〕8号>,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直接认定为满分。根据<漳建筑〔2022〕1号>,类似业绩对应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季度排名前300名的漳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投标人,无需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认定为满足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满分

(十)项目负责人具有的公路“类似工程业绩”是否也满足要求,是否也可认定为加分项?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或信用交通·福建的建设企业业绩(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或交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

二、补充

1、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8页表格“3.4/8.3中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3; 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6。”修改为:“3.4/8.3中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5; 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10。”

2、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允许分包内容: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建机一体化专业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承包人若具备上述专业资质可不用分包,若不具备上述专业资质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闽建筑[2016]34号文规定实施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专业分包,在分包时必须选择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满足闽建建[2015]5号文规定通过“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备案)。 采取上述专业分包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合同,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合同,一律视为非法分包,发包人不予验收确认,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修改为 允许分包内容:通信工程迁改、燃气管道迁改、劳务作业、建机一体化专业。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承包人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上述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闽建筑[2016]34号文规定实施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专业分包,在分包时必须选择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满足闽建建[2015]5号文规定通过“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备案)。 采取上述专业分包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合同,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合同,一律视为非法分包,发包人不予验收确认,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3、本项目的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已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4、招标文件相应部份均作修改,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5、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7月15日 09:30修改为2022年7月18日9:30时。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2年7月14日 12:00修改为 2022年7月15日 16:00时

 

注:①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发布后,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有不同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为准。②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漳州城投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