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20/1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投标电子保函在我市工程项目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闽发改法规2019775文件精神,制定了《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发布。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1028

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电子保函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方案(试行)》(闽发改法规2019775)和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含各县、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房建市政、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工业工程、渔港工程、信息化工程等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标电子保函是指投标人向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发出申请,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利用数据电文向招标人开立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

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是指招标人及在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并通过的投标人和获准对接交易平台提供投标电子保函服务的电子保函出具机构。

本文所述电子保函出具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质的银行(不包括银行支行、储蓄所)、保险公司(含总公司、省级公司、设区市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同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仅限对接一次。

第四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负责各自投标电子保函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交易中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需要,将符合条件的电子保函出具机构推送至交易平台进行对接并开展应用服务。

第五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交易平台对接的投标电子保函系统,应实现信息加密传输和在标段信息保密下开具电子保函,并通过交易平台的联调测试;

(二)开具的投标电子保函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对应的各类招标范本保函(格式)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申请对接交易平台,需向交易中心提交《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对接申请表》《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保密承诺书》,提供的对接申请信息、认证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得提供虚假错误的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第七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在线受理投标电子保函申请、在线签发投标电子保函、向交易平台推送投标电子保函数据、电子保函查询下载、投标电子保函在线真伪辨别、接受在线理赔申请及更新理赔状态等。

第八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开具的投标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其开具的投标电子保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行为,由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投标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有效期内做出不予退还或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决定,具体赔付流程按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的《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内容执行。

第十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的投标电子保函系统应具备延期、退保等功能。在办理延期、退保等事项时,投标人依相关证明材料向电子保函出具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必须设置专岗专员为各方主体提供业务咨询、快速处理等服务,以确保及时响应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的在线开函申请和索赔申请等需求。

第十二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

第十三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开具的投标电子保函格式必须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试行)》要求。

第十四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未能满足投标人电子保函订单申请或招标人索赔申请的,交易中心将暂停其受理电子保函服务订单,直到取消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对接的资格。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在被暂停或取消服务后,仍对已开具的电子保函需提供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应定期向交易中心报送投标电子保函服务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数据统计、服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等。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可自主选择电子保函出具机构。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充分评估电子保函业务办理时间,若电子保函出具机构无法在有效时间内为其开具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及时选择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方式缴纳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电子保函开具的业务关联问题由相关主体负责,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业务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自主选择电子保函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并根据交易平台技术规范进行对接,应根据技术规范适时进行升级维护。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更新电子保函数据接口,在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环节,保证招投标各方主体能及时查询电子保函。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和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必须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做好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维单位和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应制定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应急措施,保证投标电子保函服务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不再接受其电子保函业务,并将其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投标信息泄露的;

(二)未能按规定办理、审核、颁发投标电子保函,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三)未能有效解决投标人因使用电子保函服务及其平台产生的问题和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未能准确、及时、完整将投标人的电子保函数据传输至交易平台,影响招投标顺利进行,导致出现招投标事故的;

(五)未按时限和金额及时支付理赔款的;

(六)因自身原因影响正常招投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和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1.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对接申请表

2.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

3.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保密承诺书

          4.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对接申请时所提供材料

相关附件:
漳州市工程项目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对接规范(V2.3).pdf
漳州市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暂行办法.zip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