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平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EPC+O)(重新招标)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


【信息时间: 2021/9/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漳州市平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EPC+O)(重新招标)

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关于漳州市平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EPC+O)(重新招标)(招标编号:E3506280601800270003),现招标人发布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1、招标文件第4页,2.4.1(5)运营范围②对存量部分,按合同要求作好现状接管和运营工作。③原水:负责原水取水和输水保障,监管水源质量安全;建议修改为:②未明确要运营的存量标的。投标方无法判断未来的运营预期。应为投标方提供存量水厂及管网现场尽调的渠道。③原水:负责原水取水和输水保障,承包方配合政府监管水源质量安全;

答: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2、招标文件第7页,3.4财务状况要求:投标人(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无亏损,能反映近三年连续盈利能力。提供2018年、2019年、2020年度财务审计(需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为准。建议修改为:3.4财务状况要求:投标人(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需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更改。

3、招标文件第15页,3.4财务状况要求:投标人(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需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为准。建议修改为:1、需调整一致;2、考虑到原水厂的水费回收率不明确,请明确计算管理费的运营收入以实际收入为计算基数。

答:1.详见问题2回复。2.招标文件已明确,运营收入(含税)包含:a.运营期内,运营收入由运营方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标准向服务用户代收水费,并纳入招标人指定的统一账户管理;b.代征污水及垃圾处理费中的管理费;c.其他收入。不包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免收部分。组成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各项应收收入的总额”。

4、招标文件第39页,供水运营规模(12分) ——运营方(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具有正在运营(已正式投产运行的,不含试运行和已经运营期满移交)的供水的运营业绩,日供水量累计达到10万吨/日得基础分6分,每增加20万吨/日得2分,满分12分。业绩以项目合同等证明日供水量、运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该水厂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日供水量以设计日供水量为准)注:若为运营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业绩的,需补充提供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股权证明材料。

供水类似运营业绩及经验(12分)—— 运营方(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具有1个运营满5年(2016年6月30日前签订的运营合同,时间以运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且日供水量达到5万吨/日的供水项目得基础分6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项目得3分,满分12分。业绩以项目合同等证明日供水量、运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该水厂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日供水量以设计日供水量为准)。

注:若为运营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业绩的,需补充提供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股权证明材料。

建议删除以及该水厂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考虑财务审计报告资料太多,与规模、经验并无太大的关系。

供水运营规模(12分) —— 运营方(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具有正在运营(已正式投产运行的,不含试运行和已经运营期满移交)的供水的运营业绩,日供水量累计达到10万吨/日得基础分6分,每增加10万吨/日得2分,满分12分。业绩以项目合同等证明日供水量、运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日供水量以设计日供水量为准)

注:若为运营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业绩的,需补充提供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股权证明材料。

供水类似运营业绩及经验(12分)—— 运营方(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具有1个运营满3年(2018年6月30日前签订的运营合同,时间以运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且日供水量达到3万吨/日的供水项目得基础分6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项目得3分,满分12分。业绩以项目合同等证明日供水量、运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日供水量以设计日供水量为准)。

注:若为运营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业绩的,需补充提供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股权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更改。

5、招标文件第40页,(3)运营管理费报价得分: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不在报价区间的为无效报价)中最低价(即“计取公司管理费费率最高”)作为基准价,投标人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建议修改为:鉴于运营的重要性,建议运营管理费费率以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更改。

6、招标文件第118页,11.2.1 运营方应按照相关设施、设备的生命周期,应在项目运营期内合理安排大修与重置,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转。由运营方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编制大修与重置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相关费用根据规定纳入供水成本,由发包人承担。若大修与重置方案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建议修改为:11.2.1 运营方应按照相关设施、设备(含计量器具)的生命周期,应在项目运营期内合理安排大修与重置,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转。由运营方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编制大修与重置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相关费用根据规定纳入供水成本,由发包人承担。若大修与重置方案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答:相关设施、设备清单根据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十二条“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

7、招标文件第123页,16.3移交前大修在运营期满前不早于12 个月,运营方应对本项目进行移交前大修,并应在发包人在场时进行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大修费用由运营方承担,其费用已包含在运营维护费中。建议修改为:合同中描述由于大修已涵盖在运营费之中,因此移交前大修由运营方承担。我方仅提供运维服务,运维费用并未含大修费用,建议由发包方承担。

答:本条修改为“在运营期满前不早于6个月,运营方应对本项目进行移交前大修,并应在发包人在场时进行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方应编制大修与重置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招标文件第124页,17.2(8)运营方未履行运营管理义务或运营水平不高或其他因运营方原因,且经过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设施日设计处理能力。建议明确因存量资产导致的原因除外。如老水厂建设时执行的标准较低,或者实际来水水质劣于设计标准等,造成存量资产无法达到新设计标准规定的设计处理能力,此类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目前存量水厂运行良好,出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更改。

9、招标文件第124页,17.3(2)除17.2款约定的情形外,如运营方拟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应当提前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当自收到运营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发包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前,运营方必须保证正常的运营与服务。发包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并没收运营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不应没收运营方的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17.3(2)除17.2款约定的情形外,如运营方拟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应当提前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当自收到运营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发包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前,运营方必须保证正常的运营与服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运营方应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届时双方协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更改。

10、招标文件第124页,17.4 因政策调整或上级行政命令等其他非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需取消或缩小运营范围或提前收回委托运营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发包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发包人应支付应付运营维护费。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发包人应支付应支付运营维护费.同时发包方应该支付承担项目公司为解决违约所带来的员工劳动合同解约以及与供应商等解约的违约赔偿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更改。

11、某水厂股权结构为三方持股,分别为40%,30%,20%,其中该水厂董事长、总经理及大部分管理层由持股40%的股东委派并实际经营,是否认定持股40%的股东为控股。

答: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2、委托运营及维护管理协议书中存量部分是否包含平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可研(报批稿)中表4.2-1中提及的所有村级小型供水工程、表4.2-2中提及的所有自来水厂、自来水工程及自来水公司。请在招标文件内明确存量具体水厂或供水工程名称。

答:待项目实施后确定。

13、《委托运营及维护管理协议书》9.2(7)②运营方应设置独立客户服务机构、配置24小时客服值班人员和应急部门,负责处理客户和社会机构的投诉、诉求和供用水过程中的需求,满足服务承诺,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其中应急部门是指哪些岗位人员,现状是否有配备。

答:应急部门岗位人员待项目实施后确定。

14、平和县自来水公司现状是否配备工程施工队及水厂设备维修人员。

答:已配备。

15、《委托运营及维护管理协议书》11.2.4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十二、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如在折旧年限内须更换资产的,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超出折旧年限的,更换资产的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其中所指的资产是否在存量部分范畴,其使用现状及具体年限未明确。水厂设备产权属招标人,更换费用应由招标人负责较为合理。

答:所指资产包含存量部分以及新建部分。

1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第6点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中备注说在投标时无需提供详见6.1运营人员,由中标单位提供。但在第三章评分办法中的商务部分2.2.4(2)运营实力评分标准——运营人员资质中又要求需要提供相关专业人员资料,问是否需要提供,以哪一个为准?

答: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相关专业人员资料,该条款为加分项。

1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商务文件——五、资格审查资料——(四)类似项目业绩表(如有时)是否是提供类似“平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EPC+O)(重新招标)”这样的业绩?

答:根据本项目资格条件及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评分细则提供类似业绩。

18、第三章评分办法中的商务部分2.2.4(1)设计、施工实力中的项目业绩和2.2.4(2)运营实力评分标准中提到的供水运营规模和供水类似运营业绩及经验的证明材料是否是附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商务文件——七、其他资料中?

答:运营业绩证明材料可附在资格商务文件(四)类似项目业绩表(如有时)的位置。设计及施工的业绩证明材料可附在资格商务文件七、其他资料的位置。

19、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五、资格审查资料中的(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是否联合体各方都需要填写,还是只要牵头方提供?

答: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各方均须提供此表。

20、招标文件第15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4招标人以运营收入为基数按5%-10%的费率计取公司管理费和第115页按20%-30%费率计取公司管理费不一致。建议修改为:考虑到原水厂的水费回收率不明确,请明确计算管理费的运营收入以实际收入为计算基数。

答:本招标文件中未见不一致。招标文件已明确,运营收入(含税)包含:a.运营期内,运营收入由运营方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标准向服务用户代收水费,并纳入招标人指定的统一账户管理;b.代征污水及垃圾处理费中的管理费;c.其他收入。不包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免收部分。组成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各项应收收入的总额”。

21、招标文件第124页,17.2(8)运营方未履行运营管理义务或运营水平不高或其他因运营方原因,且经过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设施日设计处理能力。建议明确:17.2(8)运营方未履行运营管理义务或其他因运营方原因,且经过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设施日设计处理能力。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更改。

二、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工程设计能力(8分):勘察设计人20167月至今承担过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1.5亿元的水利工程或市政工程设计业绩,得基础分5分,每增加一项得1.5分,满分8分。注: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文件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现修订为:“工程设计能力(8分):勘察设计人20167月至今承担过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1.5亿元的水利工程或市政工程设计业绩,得基础分5分,每增加一项得1.5分,满分8分。注: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文件复印件,若合同文件未体现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特征的,应补充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未予以说明的内容,均由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考虑。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日期之前的补充通知与答疑纪要等有抵触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为准。投标人可以自行上发布公告的有关网站下载。

                          

招标人:平和县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