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社头片区安置房工程施工澄清修改通知


【信息时间: 2020/5/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漳州台商投资区社头片区安置房工程施工

澄清修改通知

致各有关单位:

一、招标文件修改

1、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2项中“履约担保形式”由原“以银行转账、电汇(须从企业法人基本户转账、电汇)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转入账户……”修改为“以银行转账、电汇(须从企业法人基本户转账、电汇)或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保函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由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须为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保函)。招标人不接受保证保险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转入账户……”。招标文件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均做此修改,具体修改详见本澄清修改通知后的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2.5条款“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修改为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待定

二、答疑澄清

1、本工程要求: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 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项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7000㎡且总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46000㎡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请问:是否可以取消总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46000㎡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这项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项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7000㎡且总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46000㎡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问:因招标项目为安置房住宅小区类项目,类似业绩是否为住宅小区工程业绩?请明确。

答:“类似工程业绩”不仅限于住宅小区工程业绩,满足本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指标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根据闽建筑〔2017〕39号《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五、类似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该招标项目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项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7000㎡且总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46000㎡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7000㎡没有根据《特殊性划分标准》“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设置业绩指标。且该项目地下室包括01和02两个地块,01地块地下建筑面积36868.6㎡,02地块地下建筑面积33152.05㎡。根据招标公告显示01地块、02地块地下室是独立分开的,而本项目设置类似业绩“总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46000㎡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明显超出本项目技术要求和没有根据《特殊性划分标准》“地下三层及以上的大型地下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室工程)”设置业绩指标。如果设置类似业绩要求,应以01地块地下建筑面积、02地块地下建筑面积中最大值(即按01地块地下室建筑面积36868.6㎡)的三分之二值为指标进行设置地下室建筑面积类似业绩指标要求,而不是将两个地块的累计面积设定为单个地下室建筑面积,明显高于本项目任何一个单体面积,应视为存在排斥投标人情形,招标会导致无效。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请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项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7000㎡且总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46000㎡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业绩中所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是否包含:如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请贵单位明确。

答:是的。

5、招标文件里写到履约担保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供,按闽政办〔2016〕146号文规定:建筑企业可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以替换现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请问履约担保可否以保函形式提交,请贵单位明确。

答:已修改,按本澄清修改通知后的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1条:履约担保形式:以银行转账、电汇(须从企业法人基本户转账、电汇)的方式提交。疑问:请问履约担保是否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

答:已修改,按本澄清修改通知后的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招标文件专业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3日历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送财政部门审核,根据财政审核出具最终竣工结算审核成果的时间,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疑问:请明确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竣工结算的时限?

答:财政部门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以我省现行有关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8、招标文件中要求:“履约担保形式:以银行转账、电汇(须从企业法人基本户转账、电汇)的方式提交。”根据《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的规定:“一、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投标保证形式,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等保证形式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其中,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此处应修改为:履约担保金应在合同签订前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中标人可任选一种方式提交。

答:已修改,按本澄清修改通知后的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我公司提供的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竣工验收信息,但是有纸质的竣工验收报告,请问是否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

答:不符合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

 

注:

①、招标文件与本澄清修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修改为准。

②、、投标人应在截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③、投标人应重新下载本次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漳州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