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法院坂仔人民法庭主体及附属工程项目
补充说明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条补充条款增加:参加投标的人员必须是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公司员工(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为准,所提供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必须是在合法公开的网站可以查询)。以上资料一并与投标文件一起上传到交易系统,否则否决投标处理。
2、招标文件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7点履约保证金退还修改为:履约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一次退还;保函的有效期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
3、招标文件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5点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4、招标文件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3点修改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施工图所有范围。承包人须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8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除设计变更外),超过28天未提出核对申请和一次性提交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的,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除设计变更外)
备注:
1.招标文件与本补充说明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说明为准。
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平和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凌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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