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胜窑址--洞口陂沟窑保护工程招标答疑纪要2 致各投标单位: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3.5/8.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修改为: 5 | 3.5/8.3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 | 1、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 8 分):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的单项合同价≥200万元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工程的业绩,每完成1项得3分,满分6分;若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中有含福建省内国家级文物保护工程的业绩,每完成1项加1分,满分2分 。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2分):项目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一项单项合同价≥200万元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工程的业绩。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3)“类似工程业绩”的其他要求,同第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4)维保事项(如有)加分( / 分 ): ( 对智能化、消防、空调等对维保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设置维保事项作为加分条件。维保事项的满分值均应不高于负偏离Q值且不超过5分。) |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修改为: 7 | 4.1.9 |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价≥200万元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工程的业绩 。 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
三、因本工程为文保项目归属于文物主管部门监管,没有强制要求在住建系统网站备案,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不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 注:本答疑纪要将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fjggfw.gov.cn)、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http://www.zzgcjyzx.com/Front/)公布,公布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公布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以“2019-4-9南胜窑址--洞口陂沟窑保护工程招标文件”为准,其余条款不变。 招标人(盖章):平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联系人:小陈 电话:0596-5232388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小陈、小郭 电话:0596-2989260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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