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子招标)东山县海洋生物科技园科技大道配套项目一期径口至埔头段供电、通信管网工程补充通知02号


【信息时间: 2016/9/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东山县海洋生物科技园科技大道配套项目一期径口至埔头段供电、通信管网工程补充通知02
我司于201696下载东山县海洋生物科技园科技大道配套项目一期径口至埔头段供电、通信管网工程招标文件并详细阅读完后,对招标文件中第22页“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电子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前连续缴费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电子件所署单位为准”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我司已对我司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所有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综合上述我司向你司质疑的内容为:为何要求我司提供招标公告之日前连续缴费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电子件,我司认为本答疑内容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有意特定倾向其潜在投标人。为使本工程顺利投标请你司尽快做出答疑。
答:根据2015年招标文件通用本第36页规定“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前连续缴费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补充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条款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镇创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