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第三实验小学(3#教学楼、4#教学楼、附属楼二)
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答疑
致各投标人:
截止至本招标项目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6年9月27 日11 时,有投标人对相关的问题提出疑问。现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问:根据闽建筑[2015]29号文第一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及36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投标保证金形式应增加保证保险形式?
答: 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请问招标文件第6页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市级优良及以上荣誉工程的房建业绩,其业绩时间以证书取得时间为准。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请问投标人具备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建业绩可以吗?
答: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由原来“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市级优良及以上荣誉工程的房建业绩,其业绩时间以证书取得时间为准”改为“无”。
说明:
①、本招标答疑补充通知发布后,招标人将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自行到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站重新下载,招标文件以答疑修改后的为准。
②、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陆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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