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子招标)诏安县梅峰公园、江滨公园及城区主要道路绿化、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总承包(EPC)


【信息时间: 2018/6/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诏安县梅峰公园、江滨公园及城区主要道路绿化、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诏安县梅峰公园、江滨公园及城区主要道路绿化、景观提升改造工程已由诏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诏发改[2018]63号、诏发改[2018]64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诏安县市容管理局,建设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拨款及申请上级补助,招标人为诏安县市容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晏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对梅峰公园、江滨公园及城区主要道路景观绿化进行提升改造,对其局部酸性土壤换填改良及场地平整,完善园林道路游步道:配套停车场、公厕、照明等基础设施。其中,梅峰公园提升改造面积约29.2万㎡,江滨公园提升改造面积约14.5万㎡,城区道路景观提升改造约20km。估算总投资约8600万元;

2.2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包括各阶段地形测绘、地勘、方案及方案设计修编、初步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采购、施工、交(竣)工验收以及整体项目移交等工程内容和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即中标人最终向招标人提交一个满足技术要求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的工程。

2.3建设地点:漳州诏安县。

2.4工期要求:①设计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历天内提交优化方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8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7天内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②施工工期:根据发包人项目实施需要分别完成工程的建设,自发出开工令之日起7个月内完成工程的建设并通过验收。

2.5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和本项目设计要求,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规范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下列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①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②施工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或绿化施工等相关范围。注:营业执照中未能明确体现其经营范围的应附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或网上公示的能证明其经营范围满足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3.2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1人,应具备一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经理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3.3拟担任本设计负责人1人,应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若是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设计方派出。

3.4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负责人1人,应具备一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的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应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联合体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所有联合体成员为实施合同项目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另外的联合体,参投同一个项目。

3.6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投标单位(含联合体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含联合体成员)及拟任的项目经理的未发现行贿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且查询结果应在有效期内;

3.7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628日至201872日,登陆到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zzgcjyzx.com

4.2招标人不提供书面招标文件,只提供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通过网上银行在企业业务系统的网上支付标书费平台进行支付,点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参与投标。

4.3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投标文件,开标时提交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如光盘、U盘等,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备用。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由行政服务中心决定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5.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方式一:单项工程缴交投标保证金

6.1.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18718日北京时间12:00前汇达指定帐户。

6.1.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 (汇款地区必须是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若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牵头人提交)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6.1.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

6.1.4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
户 名: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账 号:3500 1667 4070 5250 9272

6.2方式二:年度投标保证金

已按《漳行政〔201219号》及《漳建易[2012]12号》文要求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凭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或者已缴存福建省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龙头企业,应出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期限内的收讫证明以及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有关证明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时不需要按项目交存投标保证金。

6.3方式三:银行保函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8719日北京时0830分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电子投标书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到达工程项目交易系统;

    2)因投标人原因,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书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的(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十分钟内);

    3)电子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章的。

网上投标操作见网上投标操作指南,见企业业务系统的帮助文档。若有疑问,可向电子招投标平台开发公司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技术支持电话:0596-20325970512-58173200400-850-3300

7.2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等资料递交的截止时间:2018719日北京时间0830分,提交地点为: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一楼开标大厅(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109号)

7.3开标时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电汇或银行转账单或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备查)或银行保函原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携带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到开标现场电子签到并提交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nZZTF格式)(如光盘或U盘等,用信封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网上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由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决定启用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若启用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7.4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必须持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均须原件)到场验证登记。同时提交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项目经理与委托代理人可为同一人,若为不同人,应同时到场验证登记。项目负责人未亲自前来参加开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刊登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fjggfw.gov.cn)、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zhangzhou.gov.cn)、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网站(www.zzgcjyzx.com)等网站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诏安县市容管理局

   地址:诏安县

   联系人:杨工

   电话:13959681405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晏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漳州市华东工业品批发市场1428

   电话:0596-2910159

传真:0596-2910156

   联系人:小林   

   监管部门: 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联系电话:0596-3324200

 

 

 

 

 

 

 

 

 

 

                                                                                                  

 

招标人:诏安县市容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晏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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