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24线漳浦路段路面大修工程(A标段)
补遗书第01号
一、 招标文件澄清
1.删除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第七点第(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中,项目总工对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相应表格并删除表注“备选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若有)按同样的要求进行填报及提交相应的材料;”
2.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第八点,承诺函(二)下注增加“投标人投报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为全资自有或租赁的需提供本承诺函,其他投标人无需提供本承诺函。”,承诺函(三)下注增加“投标人投报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为中标后自建的需提供本承诺函,其他投标人无需提供本承诺函。”
3.删除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第三点合同用款估算表中“第一次开工预付款”相应表格并删除表注2.中“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4.工程量清单第200章202-3-g的子项号修改为(-g-1,-g-2,-g-3,-g-4)。
5.若招标系统生成的招标正文中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内容与上传的word版本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传的word版本招标文件为准。
6.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已重新上传,请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二、答疑
1.问:请问我公司购买的设备尚在银行按揭中是否可以用厂家开据的证明或用现场实拍为依据来代替原始发票。
答:本项目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始发票。
2.问:招标文件P21页要求的关键设备最低条件中除“沥青混凝土搅拌站”若是“租赁”的有明确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外,其他设备是“租赁”的情况下未明确要求提供什么材料,是否表示“租赁”的其他设备无需提供原始发票及租赁协议等原件扫描件。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问: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出租单位是购买时用分期付款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未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可否用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开具的购买设备证明材料代替?
答:本项目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始发票。
4.问:注册建造师证(不含临时)规定可以使用到65周岁,但是社保只要求交到60周岁,超过60周岁无法提供社保未满65周岁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可以参加国道324线漳浦路段路面大修工程(A、B、C、D标段)投标,谢谢。
答:本项目注册建造师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建造师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5.问:招标文件P24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附注第4点第2小点中要求“②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地理位置及通过现有道路到达本施工标段的距离、行车路线图具体如下:投标人必须在具有测距功能的百度地图[2016 Baidu-GS(2015)2650号]上标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地理位置到达本施工标段的行车路线图.......”路线起点是搅拌站所在位置,路线终点具体位置应设在地图上哪个地点,请明示。
答:路线终点可以是所投标段内的任何地点,没有限制具体地点,标段相应的地理位置可参考本标段的施工图。
6.问:由于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较低,多数单位均能满足要求,故在投标单位的选择上已无采取联合体要求的必要,建议取消投标人联合体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问:招标文件“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关键设备最低条件)”注4中 “⑥项目周边现有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允许与多个投标单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与常规要求不同,常规一般要求为“…只允许与一个投标单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是否要将注4中⑥修改为“项目周边现有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只允许与一个投标单位签订租赁意向协议”。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问:招标文件“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关键设备最低条件)”中设备可以是自有或租赁,而评标办法中主要设备配置中“沥青混凝土搅拌站”要求为全资自有,与附录5中要求不一致,是否将评标办法主要设备配置中所有“投标人全资自有…”修改为“投标人全资自有或租赁…”。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问:业绩须为本公司自有业绩(使用下属子公司或使用母公司的业绩均无效)是否指的是本公司注册地的业绩?例如 漳州的公司只能用漳州地区的业绩才能投标,其他市区业绩、其他省份业绩都不符合要求?
答:本项目要求业绩没有地区限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均可作为本项目的业绩。
10.其余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注:(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遗书内容为准。
(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漳浦分局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