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子招投标)漳浦县第二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电梯工程答疑纪要(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投标人提问解答如下:
原文:招标文件第30页第1.4.1条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疑问:
①招标文件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是具备电梯的制造许可证,而代理经销商是不具备制造资质的,而且具备电梯制造资质的工厂也不会去做其它品牌电梯制造商制造的电梯的代理经销商。因此该资格条款设置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议删除。
②本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业绩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即该资格条款对投标人业绩无要求。因此该资格条款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相矛盾,建议删除。
综上所述建议删除“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的资格条款内容。
答:“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版)通用条款,不可删除。本项目对投标人业绩无要求,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的要求。
二、对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原 “3.1 投标人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须为一般纳税人,且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供货商(包括电梯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及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修改为:“3.1 投标人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须提供营业执照)”
原“3.2 若投标人非投标电梯制造商,则须提供投标电梯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明确本招标项目,否则授权书无效。)”
修改为:“3.2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则须提供拟采用的电梯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明确本招标项目,且授权书需加盖拟采用的电梯设备制造商的公章,否则授权书无效。)”
原“3.3 投标人所投电梯的制造商应具备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等别为A级(含消防员电梯),(制造许可明细表中的乘客电梯生产类型、乘客电梯形式、参数应可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要求一览表》对应内容的要求)。注:其中许可证书中许可参数为“一”代表技术参数不限,投标人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说明材料。”
修改为:“3.3 投标人拟采用的电梯制造商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等别为A级(含消防员电梯),(制造许可明细表中的乘客电梯生产类型、乘客电梯形式、参数应可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要求一览表》对应内容的要求)。注:其中许可证书中许可参数为“一”代表技术参数不限,投标人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说明材料。”
原“3.4 投标安装维保单位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等级不低于C级。”
修改为:“3.4投标人拟负责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等级不低于C级。”
原“3.5 本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如组成联合体则双方都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鉴于配合力度,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二家,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及参加相关事宜。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否则,将取消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修改为:“3.5本招标项目允许由具备上述相应电梯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和具备上述相应电梯安装维保资格的安装维保单位自愿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联合体应由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为联合体牵头人,并签署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的投标。如组成联合体则双方都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条款号为1.4.1资质要求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原 “1. 投标人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须为一般纳税人,且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供货商(包括电梯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及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修改为:“1.投标人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须提供营业执照)”
原“2. 若投标人非投标电梯制造商,则须提供投标电梯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明确本招标项目,否则授权书无效。)”
修改为:“ 2.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则须提供拟采用的电梯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明确本招标项目,且授权书需加盖拟采用的电梯设备制造商的公章,否则授权书无效。)”
原“3. 投标人所投电梯的制造商应具备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等别为A级(含消防员电梯),(制造许可明细表中的乘客电梯生产类型、乘客电梯形式、参数应可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要求一览表》对应内容的要求)。注:其中许可证书中许可参数为“一”代表技术参数不限,投标人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说明材料。”
修改为:“3. 投标人拟采用的电梯制造商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等别为A级(含消防员电梯),(制造许可明细表中的乘客电梯生产类型、乘客电梯形式、参数应可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要求一览表》对应内容的要求)。注:其中许可证书中许可参数为“一”代表技术参数不限,投标人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说明材料。”
原“4. 投标安装维保单位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等级不低于C级。”
修改为:“4.投标人拟负责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等级不低于C级。”
原“5 .本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如组成联合体则双方都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鉴于配合力度,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二家,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及参加相关事宜。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否则,将取消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修改为:“5.本招标项目允许由具备上述相应电梯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和具备上述相应电梯安装维保资格的安装维保单位自愿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联合体应由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为联合体牵头人,并签署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的投标。如组成联合体则双方都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开标时间变更为:2021年5月07日9:00时
五、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变更为:2021年5月06日17:00:00时
招 标 人:福建龙睿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04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