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信用评标分=投标人企业季度信用得分×10%
投标人信用评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分):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 7 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加3分。对应“类似工程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可进行加分。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2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一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 7 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加2分。
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
(3)“类似工程业绩”的其他要求,同第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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