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城区主干道亮化工程总承包(EPC)补充通知01号
1、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获奖证书中几项评分标准为设计资质单位具备的荣誉居多。望贵方将此标准修改为亦可由设计单位提供。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问:招标文件第19页5.1《开标时间、地点和公布内容》要求开标时携带的原件和材料以外,是否开标时不必提供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拟派其他项目人员材料、获奖证书等原件?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问:招标文件第34页2.2.4的《投标人实力》中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同时具备ISO9001:2008、ISO14001:2004、OHSA10081:2007得2分,没有同时具备或未提供的不得分。”请问:我公司已将上述认证证书更新至“ISO9001:2015、ISO14001:2015、OHSAS10081:2007”,请问是否满足加分条件?
答:具备“ISO9001:2008、ISO14001:2004、OHSA10081:2007”或更高标准或更新后标准的认证证书,符合招标文件加分要求。
4、招标文件第126页“一、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规模及范围为“漳浦县城区”,与“二、设计及服务内容”中的设计内容:“兴国县中心城区亮化工程设计”地址上不符,请问是否矛盾?请招标人明示。
答:建设地点以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中内容为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补充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条款不变。
招标人:漳浦县江滨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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