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令)中的相关规定,BOT项目需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才能生效,故在正式投标前,希望贵方能提供南靖县人民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管委会签署本次投标项目BOT合同所需的授权文件。
答:可以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在BOT项目中,由于投资方对于将来的水量风险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进行控制,所以保底水量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唯一手段。按照BOT项目的操作惯例,保底水量是贯穿于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的,故此希望在本次招标的两个BOT项目中对保底水量的期限均更改为30年。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保底水量作为边界条件是BOT项目经济测算的依据:本次招投标的供排水项目设计规模分别为2万吨/日和1.5万吨/日,则保底水量也应与规模保持一致。过低的保底水量将导致水价测算偏高,对于合作双方均不利。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预测,采用阶梯式保底水量,将保底水量更改为:供排水项目的起始年保底水量分别为1.3万吨/日和1万吨/日,采取逐年达产的方式,在三至五年时间内逐步实现满负荷运行。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边界条件中的均缺少对变压器基本电价的约束。
答:变压器基本电价为16元/KVA·月。
5、在本次投标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融资完成”中要求乙方要确保向上争取300万元和500万补助金,由园区内于配套管网的建设。我公司认为管网的所需的建设配套资金是甲方的责任,与乙方没有直接关系,如果确有必要,请给予合理的解释说明,以便让我方明白需要以什么方式向哪一级主管部门申请核补助金。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对项目所需的“三通一平”均缺少详细约束,按BOT惯例均应由甲方负责;
答:项目“三通一平”均由招标人负责。
7、两个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草案)中均规定乙方应确保在2009年6月30日前建设完工并投入运营。从正常工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联机调试及试运行)安排来看,该期限过于紧张,难以实现。
答:项目建设期限修改为“2009年9月30日前建设完工并投入运营”。
8、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本项目的主要污水来源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废水,设计的进水水质也符合工业废水的指标。即使是根据可研中的成本分析,总成本也已经达到了0.74元/吨,建议水价为0.96元/吨。事实上我公司根据相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认为该分析中的总成本及内部收益率仍然偏低,而招标文件中要求污水处理服务最高限价为0.8元/吨。我公司认为该条件完全不能满足以工业废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作的需要,本着对双方负责任的态度,建议将该最高限价进行调整或取消。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9、边界条件1.5.9条中关于污泥处置的垃圾处置场名称、地点及与污水处理厂的距离应明确,以便测算成本。
答:南靖县靖城垃圾处理场与本项目距离约3KM。
招标人:福建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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