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2.7款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增加以下规定:(六)非漳州市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有效《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并符合漳建工[2008]61号文规定。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有效《驻漳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其余按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01号规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投标人应按下述方法自行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书面的资料:
地点:漳州市胜利东路汇福楼三层1号(市委党校旁)- 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596-2950888 联系人:小吴
招标人: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代理公司: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