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墩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基坑支护工程答疑纪要
1、 招标文件第1章招标公告第3.1款更改为“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 招标文件第1章招标公告第3.2款“经2012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更改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招标文件第3章第2节第4.1款K数值取值范围更改为13%~15%(含13%、不含15%)。
4、 招标文件第3章第2节第2项中本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设定为A)=¥15049741元(含暂列金)。
5、 招标文件第3章第2节第3项中技术负责人专业更改为“岩土工程或地质工程”。
6、 招标文件第3章第2节第4项“工程概算价中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公布金额”如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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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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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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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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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桩DN800/DN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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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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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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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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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轴搅拌桩D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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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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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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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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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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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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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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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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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招标文件第3章第2节第5项中本招标项目的税率为: 3.477%。
8、 招标文件第3章第2节第6项中本招标项目的暂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整(不计税、不取费)。
9、 招标文件第4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的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更改为“签订合同时先以‘中标价+劳保调整’作为合同暂定价,待漳州市财政部门预算审核后双方再按经财政审核后的本项目预算审核价×(1-中标优惠率)和中标企业的劳保核定卡上的劳保类别重新调整合同总价。…”。
10、 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4.2条款中⑴更改为“施工用电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 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1.⑹条款“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增加 “(16)承包人在开工前以活动房形式提供现场办公条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临时设施费中,承包人完工退场后移交发包人使用”。
12、 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7.5.2条款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更改为:“…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13、 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3.2.5条款中“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更改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项目的,每延误工期一天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元/天,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扣除。”。
14、 招标文件第4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5.4.1条款保修责任中的保修期限更改为2年。
15、 招标文件第七章第六节投标报价要求㈠.五.㈣条款更改为:“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含活动房费用)、环境保护”。
16、 招标文件涉及到以上更改的内容,均做相应修改。
17、 各投标人自行重新上网下载答疑后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其它未尽事项均按答疑后的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