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24 线九湖至长桥路段路面大修工程(B标段)补遗书01号
1、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旧路病害处理、路面加铺沥青砼面层、局部路段路面加铺混凝土面层、排水设施改造、涵洞工程、桥梁工程、边坡整治、交安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图设计。
2、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质量要求”修改为:“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竣(交)工验收质量评定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及符合《漳州市公路局养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3、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6款“安全生产费用”修改为:“…,在投标时按100章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不含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的1.5%进行计算…。”
4、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9款“标准化专项费用” 修改为:“…,在投标时按100章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不含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及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的1.5%进行计算…。”
5、若投标人曾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完成过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的业绩的,视为符合本项要求。
6、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5)设备配置第1项修改为:“投标人自有一套具备生产能力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额定生产能力≥320t/h或320t/h>额定生产能力≥240t/h),…”。
7、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5)设备配置第1项、第2项、第3项“注:投标人须提交以上自有设备…等作为证明材料。”现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明确如下:
①投标人必须在具有测距功能的百度地图[2015 Baidu-GS(2012)6003号]上标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或乳化沥青生产设备的地理位置到达本项目施工路段的行车路线图(路线为地图自有标注的交通干道,并满足沥青混合料运载车辆通行需求,搅拌站到现有交通干道的临时便道除外),且图上必须标注行车距离。
②提供投标人自有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或乳化沥青生产设备所占用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如该场地为投标人购得,则须提供购买土地的原始发票和土地购买合同;如该场地为投标人租赁,则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及最近结算支付期所支付的场地租金原始发票。
③提供投标人自有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或乳化沥青生产设备的电力供应证明材料,即投标人与国家供电部门签订的临时供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及投标人2015年6-8月份中的任意一个缴费月份的电费缴交原始发票。
④如投标人自有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和自有的乳化沥青生产设备在同一场站内,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注:投标人应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⑤承诺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标文件“承诺函(二)”。
鉴于本项目施工工期的紧迫性,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招标人有权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组织人员对投标人投报的具备生产能力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和乳化沥青生产设备进行实地核查,若有造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招标文件第4章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第19.7款修改为:“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9、招标文件第4章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新增29款修改为:“…标准化建设费按100章至700章清单合计金额(不含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及标准化建设专项费用)的1.5%…”。
10、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一)”修改为“…我方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中附录2…”。
11、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二)”修改为“…具备生产能力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额定生产能力≥320t/h或320t/h>额定生产能力≥240t/h)…”。
12、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保修期修改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1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修改为:1409 0222 0901 0002 057,开户行及户名不变。
14、工程量清单表第100章总则中105-1交通组织费(专项暂定,含临时安全设施费用)总额为450000.00元。
15、招标文件涉及到以上更改的内容,均做相应修改。
16、各投标人自行重新上网下载补遗后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其它未尽事项均按补遗后的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龙海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