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宝坑路道路工程答疑纪要
【信息时间: 2009/11/17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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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1条款内容增加 “⑤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调整或甩项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工期,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补偿。”
二、请各投标人凭购买标书的收据到招标代理机构(漳州市东湖大厦五楼B区—建融公司)更换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及光盘。
招标人:平和县城建规划实施新区指挥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