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第17页项号24《编列内容》更改为:“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叁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在2010年6月24日下午17:00时之前将上述款项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汇至下面指定账号(投标人自己需考虑银行之间汇款所需的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到达指定的账号,转账单上需注明工程名称、用途及投标单位名称,以款项到达账号的时间为准)。
账户名称:龙海市公安局
开户银行:龙海市兴业银行
账 号:1620 2010 0100 0232 79
账户全称:福建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漳州清华园支行
账 号:1610 5010 0100 0214 87
注: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有关汇款单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二、删除招标文件第23页条款号17.1、17.2、17.3《修改后的条款内容》中第17.11条和招标文件第56页第47.8条。
三、招标文件第37页项号3《编列内容》中说明第(1)条中“拟派出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更改为:“拟派出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岗位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上的注册单位为准。”
四、招标文件第48页第26条款第(4)条中“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退还3%,保修期满后退还剩余的2%。)”更改为:“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且承包人出具质量缺陷维修承诺书后14天内无息退还。)”
五、招标文件第58页第5.1条款中的第②点更改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且承包人出具质量缺陷维修承诺书后14天内无息退还。”
六、招标文件第86页附表8全部更改如下:
附表8
建造师(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1、拟派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 (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在 (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时和施工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
2、保证拟派出的本合同工程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及时到位,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按照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3、在本工程开工前,如果拟派出建造师(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中标而又无法调整到位,本公司愿意放弃本工程的中标资格。
4、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七、本次招标工程预算总造价(即招标最高控制价A)为:1547870元。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招标人的招标最高控制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计算。计算公式为:B=A×(1-K)。
八、龙海市公安局隆教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和附件二(九项表)中的安装工程总说明中“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均更改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招标人:龙海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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