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第4页项号8说明与要求中第2点中、第7页第2款招标货物一览表中、第8页第4款中第4.1.6点中、第20页第29款中第29.1.8点中的品牌“富士达(上海)更正为富士达(河北廊坊)。”
2、招标文件第4页项号8说明与要求中第4点、第8页第4款中第4.1.3点、第20页第29款中第29.1.4点更改为“授权经销商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招标文件第13页增加“第13.9款施工现场井道尺寸超标,井道整改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4、招标文件第13页增加“第13.10款电梯机房尚未完工须做升高平台,完工后须做护栏及爬梯,该项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5、招标文件第30页第8款第8.1点更改为“产地:要求为外资原品牌产品。”
6、招标文件第31页第9款第9.2点更改为“曳引机应满足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要求,采用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并标注功率,采用原厂品牌产品,且必须说明品牌、型号、产地及制造厂商。另轴承与旋转编码器须采用进口产品。”
7、招标文件第31页第10款第10.2点更改为“产地:要求为进口品牌产品。”
8、IC卡系统为硬性指标。
福建科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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