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马北侧土方项目工程补充通知 致潜在各投标单位: 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关于“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内容如下: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逾期一个月以内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本工程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设限额为工程款的10%,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扣除 。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 (2)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的; (2)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开工的; (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 (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 (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 (6)雨季、法定节假日均不予顺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注:①招标文件与本答疑不一致的,以本答疑为准。 ②投标人若有需要的,可在截标前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本答疑的书面材料。 ③投标人应在截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④投标人应重新下载本次答疑后修改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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