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墩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EPC)总承包答疑纪要
致:各位潜在投标人
1、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得3分。该要求对外地企业构成歧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5年内(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每年度在本工程项目所属的地级市纳税均达到6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5分。该要求的违法情形同上,构成地域歧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的前五年内《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担过单期处理规模≥20万吨/日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改造工程设计业绩,且采用改良A20+MBR膜处理工艺并投入运营的,每提供1项得6分。该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二期项目由漳州市政府采用PPP模式实施,漳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招标人具体负责二期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二期项目建成后,招标人将同时运营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由于两期项目存在共用设施,且污染物统一进行处理,为了确保两期项目运营工作的协调一致以及实施机构对两期项目的统一、高效监管,二期项目将与一期项目合并经营。故本项目按招标文件执行。
4、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五年内《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获得过两次(含)及以上中国建筑业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建筑企业先进企业称号的得2分,这种奖项不够权威性,此类奖项与本项目无关,不应给予做为评分依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五年内(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连续三次(含)及以上获得“中国工程建设诚信典型企业”的企业得3分这种奖项不够权威性,与本项目不相关。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 招标公告3.5投标人业绩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的前五年内承担过新建或改造10万吨/日(或以上)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业绩(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请问上述业绩时间前五年是如何界定?可否以中标时间或合同协议书签定时间或竣工时间均予以认可?
答:“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修改为:“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7、招标文件第44页: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完成过新建或扩建处理规模≥10万吨/日的地埋式(半地埋式或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业绩,且污水厂主体工艺全部采用MBR膜处理工艺的,每提供1项得3分。(本项满分9分)
注:①施工业绩须由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提供。
②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已投入运营的证明文件扫描件,且在合同中需体现该业绩的项目特征与上述要求一致,如不能明确体现项目特征,需另行提供能够体现项目特征的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否则业绩证明不予认可。
请问上述业绩项目项目特征可否也可以通过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已投入运营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来体现?
答:“且在合同中需体现该业绩的项目特征与上述要求一致,如不能明确体现项目特征,需另行提供能够体现项目特征的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否则业绩证明不予认可。”修改为:“且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已投入运营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中需体现该业绩的项目特征与上述要求一致,如不能明确体现项目特征,需另行提供能够体现项目特征的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否则业绩证明不予认可。”
8、二期扩建可研文本中第80页中二期工程主要建设建(构)筑物一览表中写有建设巴士计量槽(土建规模13万m3/d),但在招标文件第4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里面没有巴氏计量槽,改为了电磁流量计,请问以哪个文件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巴士计量槽均改为电磁流量计。
9、招标文件第150页“今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和第151页“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表格下都备注“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提交此表,……”,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可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三个。
请问:若采用三个成员组成联合体,其中两方成员业绩已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三方成员是否还需要提供这两个类型项目情况空白表格吗?
答:若采用三个成员组成联合体,其中两方成员业绩已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三方成员无需再提供这两个类型项目情况空白表格。
10、招标文件第153页“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和第154页“主要人员简历表”, 表格下都备注“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提交此表,……”,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可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三个。
请问:若采用三个成员组成联合体,其中两方成员拟派出的管理人员已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三方成员还需要提供这两个空白表格吗?
答:若采用三个成员组成联合体,其中两方成员拟派出的管理人员已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三方成员无需再提供这两个空白表格。
注:1、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涉及到以上更改的内容,招标文件均做相应修改,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内容有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公布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漳州东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 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