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工程截止到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上午11:00时止,未收到投标人的投标质疑。
二、招标文件修改
1、本工程招标范围取消照明工程项目。
2、招标文件第3页第5项、招标文件第10页第14.1条、招标文件第19页备注第(8)条原“投资概算约2000万元”现改为“投资概算约1570万元”。
3、招标文件第10页第14.1条原“本工程属于城市道路,海拔在2000米以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计费额按投资概算2000万元(其中绿化工程约160万元)分档定额计费,投标报价应符合“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行投价,但最高限价为43.30万元,高于最高限价的或低于有关规定的报价,均作为废标处理;本次报价只考虑到施工阶段的监理费用,但保修阶段的监理费用不另行计取,一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大小写分别说明,小数点保留二位数(不四舍五入),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若用数字表示数额与用文字表示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现修改为“本工程属于城市道路,海拔在2000米以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计费额按投资概算1570万元(其中绿化工程约160万元)分档定额计费,投标报价应符合“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350240.00元 ,高于或低于此报价要求的,均作废标处理;本次报价只考虑到施工阶段的监理费用,但保修阶段的监理费用不另行计取,一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大小写分别说明,小数点保留二位数(不四舍五入),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若用数字表示数额与用文字表示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招标人: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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