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KXZ(漳)09028号
1、招标文件第4页项号21中的说明与要求更改为“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2、招标文件第16页第24条增加第24.2点“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议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3、招标文件第19页第34.1点更改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且在签订合同前以电汇或转账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4、招标文件第23页第十三条中第(1)点更改为“按闽建法[2007]15号文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派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没有因违法违规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警示而被实施从业限制。且没有在投标限制期内(由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1中自行真实填写);”
5、招标文件第23页第十三条中第(8)点更改为“拟负责本合同工程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为二级或二级以上,且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有效的岗位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且由本公司承诺无在建证明;”
6、招标文件第42页第41.3条中第(2)点更改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且在签订合同前以电汇或转账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7、招标文件第51页第7条更改为“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电汇或转账的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金额 的 的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系数(1倍)×(招标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
8、招标文件第52页序号一中约定内容更改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南靖县闽星生态项目区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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