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青少年活动中心二期室外项目招标答疑纪要


【信息时间: 2008/4/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一、招标文件第3、⑸条款内容更改为:“A、投标人近三年内(即2005年1月1日起)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相同或相当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B、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即2005年1月1日起)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相同或相当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
二、招标文件第11.2.1、⑹条款内容更改为:“A、投标人近三年内(即2005年1月1日起)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相同或相当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情况表(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等)”;B、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即2005年1月1日起)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相同或相当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情况表(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招标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Ⅰ、资格标评审中的第2.9条款内容更改为:“A、投标人近三年内(即2005年1月1日起)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相同或相当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 B、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即2005年1月1日起)应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相同或相当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
四、招标文件第16.1⑴条款中的“收款人全称: 漳州青少年活动中心”更改为“收款人全称: 漳州青少年活动中心筹建委员会办公室”。
五、招标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Ⅱ、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中的第2.10条款内容更改为:“投标报价文件未遵循第12.5条款规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
六、本工程的招标工作时间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