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医院改扩建医疗用房一期污水处理系统工程
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一)
招标答疑:
一、《招标文件》中第2页“招标公告”中2.4“工期要求”及第7页“招标须知前附表”中项号8条款号2.1中只写明工期要求为100日历天,并未指明中标方于工期100日历天内以完成何项目标为基准,若中标方需于工期10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池体土建及设备安装、试运行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并交付使用,而试运行只有在有污水正常排入处理站情况下才可进行,并需持续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方可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并交付使用,建议修改为“合同签订并接到开工令起100天内基本完工,在有污水正常排入处理站情况下投入试运行,90天内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并交付使用”。
答: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100日历天”更改为“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并接到开工令起10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量和工作量,在有污水正常排入处理站情况下投入试运行,90天内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并交付使用。” 招标文件不同之处,以此为准。
二、P26 “漳州市人民医院改扩建医疗用房一期工程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3. 投标人的环保资质等级”中“投标人具备环保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得4分,乙级得2分,没有不得分。”现根据国务院、国家环保部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文件规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已经停止实施,该评分标准明显违反《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规定。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国发[2014]5号)文件发布后,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中国环境保护协会于2014年5月6日下发了中环协[2014]29号关于换发运营证书的通知。以上文件最终并未取消原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于5月6日启动了换发工作。根据以上文件及本工程是施工、调试一体化的项目。
三、P26 “漳州市人民医院改扩建医疗用房一期工程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3. 投标人的环保资质等级”中“投标人具有环境工程(废水专项)甲级设计资质得4分,乙级得2分,没有不得分”本项目属于施工招标,不属于设计项目,不应将设计资质列为评分选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P26 “漳州市人民医院改扩建医疗用房一期工程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5. 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中“投标人在项目所在的区域内(漳州区域内)有工商注册的分支机构作为售后服务网点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需附上工商注册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我司于漳州区域内设有办事处,但没有工商注册,该如何评分,得几分。
答:没有附上工商注册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的,本项不得分。
五、P27 “漳州市人民医院改扩建医疗用房一期工程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评分办法“5. 施工组织方案”,该招标文件P12已明确不要求提交技术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答:招标文件P12中“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不要求提交;技术文件:不要求提交。”更改为“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要求提交;技术文件:要求提交。” 招标文件不同之处,以此为准。
六、P64 “2.2.3.2 配套设备和材料 ”中在提升泵的规格型号的选择上,扬程(H=13m)的选择是否过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P76-P78“2.5 招标范围及设备清单”中没有给出相关管网的设备清单。
答:相关管网的设备清单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八、招标文件中部分设备已给出了单一品牌,规格型号,请问投标人是否可以选择同类型,不同品牌的设备,或者优于该品牌的设备?选择优于该品牌的技术设备是否应该加分。
答:招标文件中部分设备已给出了单一品牌、规格型号的,投标人可以选择同类型,不同品牌的设备但必须是优于该品牌的设备。选择优于该品牌的技术设备不加分按招标文件执行。
补充通知:
一、招标文件中P2中的“3.4.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和网上招标公告不一致,现更改为“3.4.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招标文件不同之处,以此为准。
二、投标文件制作相关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电话: 0596-2032597。以制作工具软件系统相关要求为准 。
说明:①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建设单位:漳州市人民医院(原芗城医院)
代建单位(招标人):漳州市芗城工业加工区开发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