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令)中的相关规定,BOT项目需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才能生效,故在正式投标前,希望贵方能提供南靖县人民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管委会签署本次投标项目BOT合同所需的授权文件。
答:可以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在BOT项目中,由于投资方对于将来的水量风险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进行控制,所以保底水量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唯一手段。按照BOT项目的操作惯例,保底水量是贯穿于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的,故此希望在本次招标的两个BOT项目中对保底水量的期限均更改为30年。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保底水量作为边界条件是BOT项目经济测算的依据:本次招投标的供排水项目设计规模分别为2万吨/日和1.5万吨/日,则保底水量也应与规模保持一致。过低的保底水量将导致水价测算偏高,对于合作双方均不利。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预测,采用阶梯式保底水量,将保底水量更改为:供排水项目的起始年保底水量分别为1.3万吨/日和1万吨/日,采取逐年达产的方式,在三至五年时间内逐步实现满负荷运行。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边界条件中的均缺少对变压器基本电价的约束。
答:变压器基本电价为16元/KVA·月。
5、对项目所需的“三通一平”均缺少详细约束,按BOT惯例均应由甲方负责;
答:项目“三通一平”均由招标人负责。
6、两个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草案)中均规定乙方应确保在2009年6月30日前建设完工并投入运营。从正常工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联机调试及试运行)安排来看,该期限过于紧张,难以实现。
答:项目建设期限修改为“2009年9月30日前建设完工并投入运营”。
7、投标人须知1.2.3与可研报告中相关内容不符。可研报告“修改说明”及第5.1节中已将取水浑水管修改为DN700球黑铸铁管2根,管道长度为125米。
答:投标人须知1.2.3条修改为“浑水管:按3.98万吨/日净水厂规模配套设2根φ700管道,管材为球墨铸铁管,总长度为250m。
8、边界条件中缺水对水资源费的描述。
答:水资源费按0.06元/m3计取。
9、特许经营协议(草案)第十六条,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它工作费用。”按BOT惯例,工程的前期工作应由甲方负责完成,如确需乙方解决,建议对前期工作的项目及费用、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它工作项目及费用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答:删除特许经营协议(草案)第十六条“(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它工作费用。”
10、特许经营协议(草案)第五十七条(1)款及第六十七条中规定乙方负责对供水管网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该条款与本次BOT项目的实施范围发生冲突。建议修改为甲方负责特许经营服务范围内供水管网及终端用户水表的建设、维护和检修保养,并负责终端用户水费的收取。
答:招标人负责特许经营服务范围内供水管网及终端用户水表的建设、维护和检修保养,并负责终端用户水费的收取。
11、招标价应为供水基价,周边水价调整时,应根据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答:单位(吨)综合水费具体数额根据中标价确定,如果物价指数变化时可由中标方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综合水费。
12、明确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关系,二期工程是否由一期工程续建。
答:可由首期中标人续建。
13、有关水源水质问题。
答:详见《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来水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来水厂环境影响报告书》。
招标人:福建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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