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子招标)福建省漳州市第五中学配电工程
答疑纪要
一、问:该工程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第 3.2.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和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备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等级:同时具备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五级及以上),凡取得福建省电监办以外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已在福建省电监办备案证明。但据了解,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依据“闽电监资管〔2012〕134号文”《福建电监办关于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入闽施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省施工企业的备案证明已停止办理。请问是否可以更改该条款?
答:可以,删除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2条款中“凡取得福建省电监办以外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已在福建省电监办备案的备案证明”。招标文件有涉及到此条款的均予以删除。
二、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1条增加:“7、根据《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申请跨区作业报告及分公司申请备案说明》省外法人企业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电监办公室报告,填写跨区作业报告表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未按要求办理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申请跨区作业报告及分公司申请备案说明》办理相关手续,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办理备案手续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施工并产生费用的招标人不予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致招标人工期延误的应当向招标人给予经济赔偿;8、投标人中标后按照《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办理备案手续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施工并产生费用的招标人不予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致招标人工期延误的应当向招标人给予经济赔偿。”
备注:
1、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有涉及到以上内容的均予以修改,招标文件中与本答疑纪要不符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2、开标前,各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 标 人:福建省漳州市第五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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