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工程标段Ⅰ投标保证金提交金额改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标段Ⅱ投标保证金提交金额改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日期、账号不变,运营保证金的提交方式、金额、日期、账号不变。(注:汇款单上应注明工程名称、所投标段号、投标保证金及运营保证金字样,并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一份投标保证金及运营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中标人的运营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后余下部分转为低价风险保证金,如仍有剩余金额,则在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人;如运营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余下部分不足以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的,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五日内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补足。中标人未按以上要求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将没收其运营保证金。注:低价风险保证金金额为[(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2]。招标文件中涉及此条款内容(即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须知”条款号20.3、33.1、第4章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4.2条款、第8章第2节“投标函附录”序号2条款内容)均相应修改。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附录1中“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改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或路桥工程”;“生产负责人”删除 “路桥工程专业要求”。说明 2改为:“2、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施工现场管理岗位证书(如有应提交复印件)上所署单位为准。拟派出本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以职称证书上为准,须附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职称证书上无法体现其专业的,以其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须附上其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说明中增加“6、拟派出本工程生产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生产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施工现场管理岗位证书(如有应提交复印件)上所署单位为准。注册执业证书和岗位证书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废标处理。”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条款“承包人的其他义务”14改为:14承包人应自行完成道路、路基范围内的坟墓及其他障碍物清除工作(其中,坟墓迁移补偿费由发包人统一核定,并按实时进度拨付,不计入本次投标报价中;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条款“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改为:“(1)承包人在完成总工程进度60%以上后发包人应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余下部分待竣工验收后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95%(不计利息)。”
六、标段Ⅰ中“琯溪路(湖旧路至山格军民堤)道路工程(桩号K0+000 ~K0+900)”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第四项市政管网工程 序号30 项目名称余方弃置的工程量原为“8951.09”改为:“14218.38”,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变。
招标人:平和县城建规划实施新区指挥部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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