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安县第五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在截止递交投标答疑时间2007年4月30日上午11:00止,未收到投标人任何疑问。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内的第11.1条更改为:承包人未按中标工期完成工程项目的,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1000元/天;当延误超过7天时,从第8起,每延误一天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2000元/天。当延误超过15天时;或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规定开工;或在接到通知后的5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施工;或接到开工令7天,承包人仍未开工的;或当没按进度时序完成时(工期达50%,而工程量完不成40%),发包人有权调整其工程量,作另行承包后取消合同关系,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金及低价风险金。
3、工期由270天更改为210天,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赶工费用自行考虑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中。
4、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执行闽建筑[2007]4号、闽建筑[2007]15号、闽建价函[2007]10号文。
福建安华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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