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湖田墘公路管理站站房工程补充说明(一)


【信息时间: 2009/1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招标编号:KXZ(漳)09021号
 
1、招标文件第4页项号22中的说明与要求更改为“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2、招标文件第17页第24条增加第24.2点“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进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3、招标文件第21页第35.1点更改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以电汇或转账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4、招标文件第25页第十三条中第(1)点更改为“按闽建法[2007]15号文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派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没有因违法违规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警示而被实施从业限制。且没有在投标限制期内(由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1中自行真实填写);”
5、招标文件第43页第41.3条中第(2)点更改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以电汇或转账的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6、招标文件第53页第6条更改为“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同金额的     的履约保证金。”
7、招标文件第54页序号一中约定内容更改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龙海分局
                                         日期:20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