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玉溪路(三宝路~湖旧路)道路工程答疑纪要


【信息时间: 2009/3/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一、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3内容更改为:“招标范围:平和县玉溪路(三宝路~湖旧路)道路、渠道、雨水等工程及沿线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安置、补(赔)偿以及空杂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清理和赔偿工作,桩号为K0+013~K1+156.802” 。
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2条款中“……及沿线构筑物拆迁赔偿工作,……”更改为:“……及沿线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安置、补(赔)偿以及空杂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清理和赔偿工作,……”。
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5条款中“……中标人组织的拆迁工作应合理合法有效并能保证工程进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按本须知第12.3.3条款规定包干,该部分报价不予调整。动迁工作工期60日历天,中标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动迁工作,违期按工期拖延同等处罚。”更改为:“……中标人组织的拆迁、安置、补(赔)偿工作应合理合法有效并能保证工程进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按本须知第12.3.3条款规定包干,该部分报价不予调整。动迁工作工期60日历天,中标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动迁工作,违期按合同违约进行处罚(详见‘合同授予’及‘合同专用条款’)” 。
四、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4.3条款中“……(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更改为:“……(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保证金100万元,详见本须知第24.9条款)……”。
五、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4.7条款内容更改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保证金100万元及低价风险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提交),同时招标人返还低价风险保证金银行保函。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60%及以上的,招标人返还30万元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期全部完成后,返还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标准后,招标人返还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
六、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4.8条款中“……(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履约保证金)……”更改为:“……(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4.9条款更改为:“为保障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落实,保证拆迁户的基本利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100万元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拆迁、安置、补(赔)偿工作的进行过程中,招标人将进行全过程监督。中标人应做好拆迁户的协调、安抚工作且妥善进行安置,并保证补(赔)偿费用足额及时支付,以免在拆迁、安置、补(赔)偿过程中发生群众事件,如发生恶性群众事件(如集体上访、闹事等)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签定合同后15天内, 承包人方未进入实质性拆迁工作的,或一个月内拆迁安置工作未完成60%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
八、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款工程款(进度款)及拆迁款支付内容更改为:“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⑴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达到总造价70%以上后,每月发包人应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50%;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余下部分待竣工验收后且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95%(不计利息)。26.2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60%及以上的,发包人返还30万元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期全部完成后,发包人拔付拆迁款并返还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如2个月内未能全部完成拆迁、安置、补(赔)偿工作的,按施工工期延误同等处罚,同时不免除施工工期延误责任”。
九、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款的“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内容2更改为“2、签定合同后15天内, 承包人方未进入实质性拆迁工作的,或一个月内拆迁安置工作未完成60%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
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第41.3(2)条款中“……B、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为30万元(不计利息),有效期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止;……”更改为:“……B、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保证金为100万元(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60%及以上的,招标人返还30万元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期全部完成后,返还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十一、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款增加“⑻、签定合同后15天内,承包人未进入实质性拆迁工作的,或一个月内拆迁安置工作未完成60%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
十二、招标文件附件二中的“三、拆迁补偿安置细则……3、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方提交拆迁履约保证金30万元(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提交),待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完成后返还。”更改为“三、拆迁补偿安置细则……3、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方提交拆迁保证金100万元(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提交),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60%及以上的,招标人返还30万元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期全部完成后,返还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