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公安交通管理指挥中心室外工程


【信息时间: 2007/8/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答疑纪要
 
1、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总额为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总造价的80%(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等)同时返还履约保证金,余下部分待竣工验收后且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95%(不计利息)。
2、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第35.2条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改为:因本身施工过程中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按2000元/天累计赔偿。工期提前不奖励。
 
 
福建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