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澄清、说明
1、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1.1条修改为:招标人接到评标报告并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天内将中标通知书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按本须知第6.2条规定向代理机构缴交招标代理服务费,同时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交交易服务费。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3日内仍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33.3条规定执行。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2.1条修改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3.1条修改为:中标人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金(如有),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按本须知第33.2条规定计算。履约担保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天后,承包方若无违约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4、本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3.3②款修改为:变更项目在原投标项目中已有的,按原投标的综合单价为准,其他费用的计取应与投标书的计算口径一致。
5、本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3.3③款修改为:变更项目在原投标项目中没有适用的,按预算编制期的有关定额及计价标准计价,并根据中标价与工程预算造价的比例同等优惠进行结算。
6、其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与本通知如有不符,以本通知书为准,不符之处相应更改。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任何书面质疑。
福建诏安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公司 20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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