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山新城莲浦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01地块1#~7#、9#、15#~34#楼、地下室2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纪要


【信息时间: 2021/4/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圆山新城莲浦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01地块1#~7#9#15#~34#楼、地下室2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纪要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质疑条款:招标文件P30/技术评分标准/安全性能  

投标电梯安全钳与所投电梯为同一品牌的得2分,且采用欧、美、日原装进口的加1分。(需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否则不得分。)

投标电梯限速器与所投电梯为同一品牌的得2分,且采用欧、美、日原装进口的加1分。(需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否则不得分。)

投标电梯缓冲器与所投电梯为同一品牌的得2分,且采用欧、美、日原装进口的加1分。(需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否则不得分。)

质疑理由:根据20195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划》取消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备案,此评分与国家标准不符。建议参考2.2.4拖动系统曳引机的评分设置,更改为:投标电梯安全钳与所投电梯一致的得1分,且其品牌与欧、美、日原厂原品牌一致的加2分。(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电梯限速器与所投电梯一致的得1分,且其品牌与欧、美、日原厂原品牌一致的加2分。(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电梯缓冲器与所投电梯一致的得1分,且其品牌与欧、美、日原厂原品牌一致的加2分。(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评分条款2.2.42-安全性能1-3条评分标准修改为:

“投标电梯安全钳与所投电梯品牌一致的得2分,其品牌与欧、美、日原厂原品牌一致的加1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电梯限速器与所投电梯品牌一致的得2分,其品牌与欧、美、日原厂原品牌一致的加1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电梯缓冲器与所投电梯品牌一致的得2分,其品牌与欧、美、日原厂原品牌一致的加1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质疑条款:招标文件P30/技术评分标准/技术水平(3分)/电梯主控板、控制系统和轿厢内外呼叫显示板为电梯制造商原厂编制的得3分。(须提供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质疑理由:根据市场调研,电梯主控板、控制系统和轿厢内外呼叫显示板为电梯制造商原厂编制大部分品牌均可以做到,但能够提供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证书的一线品牌不足三家,该评分具有严重倾向性、排斥性。且与2.2.4评分目的相同。

建议更改为:电梯控制系统通过抗电磁、抗辐射干扰的认证(须提供EN12015EN12016)认证证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答:本条款评分标准修改为“本采购电梯的主控电脑板及控制系统变频器的品牌与所投的电梯品牌一致的得基本分1,其品牌与欧、美、日原厂原品牌一致的加2,否则不得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制造商的公章)” 。

质疑三、招标文件第三章 商务评分标准《P29页》所投设备品牌制造商综合实力第3小点:投标人提供电梯制造厂商通过GB/T28001OHSAS18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ISO45001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有效证明资料的得4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评标分值4分)

提问说明: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先行有GB/T28001OHSAS18001ISO45001认证,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属于两个不同体系,本条评分标准要求“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是否理解为:投标人需提供电梯制造厂商通过①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4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答:投标人提供电梯制造厂商通过GB/T28001OHSAS18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ISO45001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一种即得4分。

质疑四、评分标准2.2.4技术水平部分,“电梯主控板、控制系统和轿厢内外呼叫显示板为电梯制造商原厂编制的得3分。(须提供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请问对于电梯主控板、控制系统和轿厢内外呼叫显示板这三部件有没有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证书,对电梯在技术水平上会有什么区别?

答:修改同质疑2的回答。

质疑五:请问需提供什么证明文件来证明所投的部件为进口件?是否仅仅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厂家的承诺书就可以作为得分依据?

答: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执行。

质疑六:首先非常认同招标文件对进口部件提供越多得分越多的观点。如果投标人没有提供相应部件原产地证明和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作为进口部件的评定依据,是否存在造成个别投标人为了中标过度承诺,以假乱真,严重干扰投标的公平性?是否存在项目到货验收期间,对相应进口部件的一些相关证明文件缺少验收参照依据?

答: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执行。

质疑七:招标文件既没有推荐品牌并要求所有参与投标的品牌不能低于推荐品牌作为门界定,又没有要求所有电梯的各个部件与所投电梯品牌为原厂原品牌可以对应多得分,会导致一系列低档进口小品牌浑水摸鱼、以次充好,让业主用一线的预算招到三四线的品牌,给业主的公共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影响整个项目的品质建议如“2.2.4控制系统中所有电梯的控制柜整机采用与所投的电梯品牌一致的得2分,且主控板和变频器采用欧、美、日原装进口的加1分,其他不得分。建议改成:所有电梯的控制柜整机采用与所投电梯品牌一致的得1分,其品牌与欧、美、日原厂原品牌一致的加1分,采用欧、美、日原装进口的再加1。以此类推建议2.2.4中其他有进口件要求的部件(曳引机轴承、旋转编码器、门机整机、门机变频、光幕、安全、限速器、缓冲器)均按以上的建议更改。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评分条款2.2.42-控制系统评分标准修改为:“所投电梯的控制柜整机采用与所投的电梯品牌一致的得2分,主控板和变频器采用欧、美、日原装进口的加1分,其他不得分。(须提供制造商电梯控制柜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招标人: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晏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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