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海澄镇西门桥改造工程补充通知001号
1、本工程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4.1“编列内容”修改为“
投标保证金、工程运营保证金的形式:转帐、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工程运营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投标保证金、工程运营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 4 日12:00时之前,从投标人账户汇达以下任一账户(以款项到达时间为准),写明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招 标 人: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
开户银行: 龙海市海澄信用社
帐 号: 9080317010010990002054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漳州国税大厦支行
帐 号:1610 6010 0100 0647 91 ”
2、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3页投标人须知修改表条款号3.1.1“修改后的条款”中“(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修改为“(4)投标保证金、工程运营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3、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7页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1.1、2.1.3“评审因素与标准”中“(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 本工程投标担保不允许使用银行保函,使用银行保函将视为未提交投标担保。”修改为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工程运营保证金:
a.投标担保、工程运营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工程运营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 本工程投标担保、工程运营保证金不允许使用银行保函,使用银行保函将视为未提交投标担保、工程运营保证金。”
4、本工程招标文件第44页“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修改为“三、投标保证金、工程运营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5、本工程招标文件第49页“三、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修改为“三、投标保证金、工程运营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6、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修改表增加:
条款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3.4.5 |
原文无 |
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工程运营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退还,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工程运营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中标人的工程运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 |
招标文件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投标人可按下述方法自行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书面的答疑资料。
地点:漳州市芗城区博爱道与厦门路交叉口江景花园19幢1201-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电话:0596- 2033768 联系人:小黄
招 标 人: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顺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