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部分:
1、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须是投标人在职职工,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 (注:建造师已注册但注册证未发放的应由省建设厅出具或提供网站公示或通知的证明材料,持有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如已获省建设厅批准但未领取临时执业证的也应由省建设厅出具证明或提供网站公示或通知的证明材料,省建设厅出具的证明应提供原件核对。)
2、招标文件第6.2.2条款更改为“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8天内与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咨询单位进行核对,并经确认方可调整[增减总造价在中标价的±3%内(含±3%)不做任何调整,若超过中标价的±3%时,超过部分在签订合同时据实调整并执行同等优惠],超过28天未与咨询单位进行核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3、招标文件合同条款部分第“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款更改为:“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第一次完成总工程量的30%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第二次再完成总工程量的30%时,再支付第二次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后发包人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加费用等),余下部分待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款总造价的95%,剩余5%做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返还:按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七天内付还预留保修金的40%,保修期满二年后七天内结清剩余保修金。发包人留置保修金的利息不计。
4、本工程的招标工作时间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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