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部分
1、本工程工期要求更改为:“70日历天”。
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8日;保证金形式:转帐或电汇,现金不予接受,分公司帐户均可。收款帐户不变。
3、招标文件第3.2.1条、3.2.2条款中“15日前”更改为“5日前”,其余内容不变。
4、招标文件第4.1⒀条款及第7.3.1.8条款内容更改为:“投标企业非本省企业须提供: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料(含有年检合格);及驻漳建筑业企业登记证明书(含有年检合格)。投标人属本省内企业非本市建筑业企业须提供:驻漳建筑业企业登记证明书(含有年检合格)”。
5、招标文件第7.2.2条款更改为第6.2.4条款,内容不变。
6、招标文件第7.3.1.1条款内容后增加内容:“[并经年检合格(含年检基本合格)]”。
7、招标文件第7.3.2.1条款内容更改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本条款实质性是指:承包价(即工程发包价)、工期、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招标文件第8.2.3条款内容更改为:“确定中标以后,由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按评标结果的排序顺序另选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赔偿工期延误等损失(损失按实计算)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其余未更改部分不变。
10、附:工程发包价计算表。
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