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十三号路(迎宾大道至水仙大街)道路工程施工答疑纪要


【信息时间: 2008/7/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1、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第18.1条中“……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 技术负责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改为:“……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 技术负责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格式中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合格条件补充表中备注 “2、所有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经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证件。”
改为:“所有人员的资质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应为有效证件。”
3、依招标文件精神,本项目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备原件核查),而居民身份证为私人物品,是否可不提供原件?
答:投标时,到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身份证(并备原件核查),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必提供身份证原件)
 
 
 
 
 
 
注:1、答疑纪要将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 fjbid.gov.cn)、漳州招标采购网(http://漳州招标采购网)和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zzctc.com)公布。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含招投标图纸),答疑中未答的,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当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的书面为准。
3、各投标人可凭其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款凭证原件向招标代理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书面澄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