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增加:“ 44、合同解除: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⑴、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管理组织措施不力影响工程进度,使工期拖延10%及以上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
⑵、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或多次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
⑶、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用帐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⑷、承包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5日内不纠正的;
⑸、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其原因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
⑹、承包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⑺、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给有关审核部门审定,审定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其余未更改部分不变。
招标人:福建龙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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